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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1868号

付荣与任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荣,任军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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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868号原告付荣,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任军林,男,1974年6月8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的原告付荣与被告任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金鹰国际村某室,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发现该地址并非被告任军林的住所地,致使无法送达。本院遂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任军林准确的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但在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付荣与被告任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其给本院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属假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在限定的期限内也没有重新提供,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具备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25元,退还原告付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鹏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