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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92号

武某某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武某某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部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