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字856号原告周俊国,(系周树山儿子)。被告邓世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国与被告邓世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被告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俊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淑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