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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1069号

申请人吴又庆、胡秋兰与被申请人永州市秋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又庆,胡秋兰,永州市秋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吴又庆,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秋兰,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秋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斌,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又庆、胡秋兰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秋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