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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464号

包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李少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包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李少杰,嘉兴市公泰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464号

原告:包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南路298号综合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60106663。代表人:崔文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文良,公司员工。

被告:李少杰。

被告:嘉兴市公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国际电器城)A24幢S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柳传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李少杰、嘉兴市公泰机电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包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秀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