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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675号

王某甲与卞某、王某乙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卞某,王某乙,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75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宝元,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被告王某乙。第三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卞某、王某乙、第三人孟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秀萍

代理

审判员  梁 思

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