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75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宝元,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被告王某乙。第三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卞某、王某乙、第三人孟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秀萍
代理
审判员 梁 思
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