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4执472号

黑龙江龙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春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魏占宝,宋继玲,李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久龙,经理。被执行人魏占宝,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宋继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李春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占宝、宋继玲、李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90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延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