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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868号

王某甲、秘某等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秘某,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86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原告秘某,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红彩,南和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秘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秘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秘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川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