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81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武木生,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小红,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泰山路狂口新村*号院**号,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昂,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木生诉被告三门峡市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协商,原告武木生与被告三门峡市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三门峡市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武木生工资7800元,被告三门峡市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5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国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