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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第3084号

兰润春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第3084号罪犯兰润春,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润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兰润春等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润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兰润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兰润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兰润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尚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润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徐鲁龄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