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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执1001号

刘跃辉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跃辉,陈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刘跃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辉,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跃辉申请执行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申请人刘跃辉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宁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