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刘跃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辉,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跃辉申请执行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申请人刘跃辉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宁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