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330号

湖州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杰宇力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州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杰宇力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杰宇力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羽,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杰宇力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