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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963号

郭振学与郜卫斌、孙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振学,郜卫斌,孙俊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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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963号申请���行人郭振学,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郜卫斌,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俊霞,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关于郭振学与郜卫斌、孙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郜卫斌、孙俊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原告郭振学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1.5%计算,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郜卫斌、孙俊霞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郜卫斌、孙俊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振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郜卫斌、孙俊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振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刘瑛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新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