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财保22-1号
申请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5915.42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915.42元。以上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