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532号
原告:徐某珍,女,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赖某明,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珍诉被告赖某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珍撤回对被告赖某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廖新娇
审判员 梁 红
审判员 彭伟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