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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532号

徐某珍与赖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珍,赖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532号

原告:徐某珍,女,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赖某明,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珍诉被告赖某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珍撤回对被告赖某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廖新娇

审判员  梁 红

审判员  彭伟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