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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311号

白俊飞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俊飞,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保德县,汉族,初中文化,保德县村民。身份证号:。2008年5月因吸毒被忻州市保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5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俊飞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俊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白俊飞在太原市小店区旧太榆路黄陵村口附近,趁被害人王某1准备开车之际,将王某1驾驶的×××白色起亚汽车驾驶侧车门拉开,持刀威胁王某1,将王某1随身携带钱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抢走。后白俊飞强行驾驶王某1的起亚汽车将王某1及坐在后排座位上王某1的两名孩子拉到许坦东街附近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处,持刀威胁王某1取款,将王某1从银行卡内取出的3200元现金以及一部白色VIVOX手机抢走后下车逃离。经鉴定,王某1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84元。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1。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业务凭条、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频及音频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俊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84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俊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白俊飞在太原市小店区旧太榆路黄陵村口附近,趁被害人王某1准备开车之际,将王某1驾驶的×××白色起亚汽车驾驶侧车门拉开,持刀威胁王某1,将王某1随身携带钱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抢走。后白俊飞强行驾驶王某1的起亚汽车将王某1及坐在后排座位上王某1的两名孩子拉到许坦东街附近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处,持刀威胁王某1取款,将王某1从银行卡内取出的3200元现金以及一部白色VIVOX手机抢走后下车逃离。经鉴定,王某1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84元。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1。案件审理期间,白俊飞的家属代为退赔了王某11万元经济损失,王某1对白俊飞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太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被告人白俊飞执行刑事拘留。2、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1日18时30分许,我领着两个孩子从普国电子城出来步行到了太榆路黄陵社区对面路边我停车的地方上了车准备开车回家,我和孩子刚上了车,有一个戴着蓝色口罩的陌生男子突然拉开车门拿刀比住我的脖子说:”抢劫,把钱拿出来。”这名男子让我坐到副驾驶,让我把包里的钱掏出来给他,我把包里的1000多元钱都给了他以后,他说钱太少,然后他就开上车拉着我和我的孩子走。途中我一直求他放了我和孩子,但这名男子说他要带走我的孩子。他让我把手机取出来放到仪表台上,我按着他的话做了。后来他开车到了晋阳街,一直走到许坦东街的一家工商银行自助银行门口时,这名男子停下车让我去银行给他取钱,让我把所有银行卡里的钱都取给他。我下了车进了银行先后从三张银行卡里取出3200元给了他,他又让我上了车拉着我和孩子到了东中环与许坦东街的桥下,这名男子在路边停下车,把我的一部白色VIVOX5手机也拿走了,还说明天会把我的手机放到我家窗台上。等这名男子走后,我就赶紧开车带着孩子回了家,后来在家人的陪同下来报案。我的两个女儿一个八岁,一个六岁。我在车上摇下玻璃喊救命时,他用拳头在我胸前打了一下,他说我要再闹后果自负,我就不敢喊了,他没有打我的两个女儿。3、证人可春霞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8日左右,我老公白俊飞给了我一部白色VIVO手机,我当时问他:”从哪里来的手机?”白俊飞说:”你先用着,不用管从哪里来的手机。”我记不清白俊飞从什么时候开始使用这部手机。4、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涉案手机的特征以及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5、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视频监控证实了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王某1取款的情况。6、音频资料证实了被害人王某2内行车记录仪所记录下的案发当日被告人白俊飞与被害人王某1及其孩子的语言交流情况。7、小店价认鉴字[2016]26号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手机鉴定价值为1684元人民币。8、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白俊飞于2008年5月因吸毒被忻州市保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15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9、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白俊飞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王某11万元经济损失,王某1对白俊飞的行为予以谅解。10、被告人白俊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因为我想吸毒但身上又没钱买毒品,身上难受的不行,我就从黄陵村口那边的五金店买了把刀子和口罩,买下后我就去了旧太榆路黄陵村口对面的那个空地上,我就在那里等着,看能不能等到人,等到人的话就拿着刀要钱。等了差不多半个小时,有一个女子带着两个小孩过来了,这个女子开开车门和这两个小孩上了车,我走到车跟前拉开驾驶座的车门,说:”给我点钱。”这女子当时说:”我没有钱。”我又说:”我不想伤害你的孩子,我只想要钱,你给我钱就行了。”这个女子说:”我也没钱,我也是上班的。”我就继续逼着跟这个女子要钱,这个女子给了我几百块钱。我嫌钱少,就把装在裤子口袋里的刀子拿出来,继续和这个那女子说:”你把所有的钱给我,我只要钱,我不想伤害你们。”这个女子把包拉开让我看并和我说:”你看,我真没钱。”我看了后,就让这名女子从驾驶座上挪到副驾驶座上,我就坐上了驾驶座。我开上车从旧太榆路由南往北走到了晋阳街,掉了个头上了晋阳街的桥,一直把车开到许坦东街的一家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那里。我把车停下后就和这个女子说:”你去取点钱,我在车上等你。”这名女子和我说:”你别伤害我的孩子,别吓着我的孩子,我给你去取钱。”之后这个女子就下车去自助取款机取钱去了。大概过了十来分钟,这个女子取完钱上了车,就把钱给了我。我继续把车往前开了一段距离,过了一个高架桥后我就停下了,这个女子问我:”怎么回家?”我说:”一直往下走就是建设路。”我下车的时候看到有一部手机,我说:”这个手机给我,你懂我什么意思。”我怕她报警,就把她的手机拿走了。我下车从东中环往南走着就回家了。回家的路上,我将口罩和刀子一起扔了。11、被告人白俊飞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俊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5884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俊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俊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茆世伟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