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838号原告韩国伟,男,43岁。被告李林海,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韩国伟诉被告李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诉讼费550元,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茂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