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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838号

原告韩国伟诉被告李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国伟,李林海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838号原告韩国伟,男,43岁。被告李林海,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韩国伟诉被告李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诉讼费550元,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茂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