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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814号

原告王义江与被告王义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814号原告王义江,1971年3月18日生,住平泉县。被告王义祥。本院受理原告王义江与被告王义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原、被告系亲兄弟,农村进行家庭土地承包时,原、被告家庭在户主王井丰(原、被告之父)名下分得6口人承包地9.38亩,之后家庭未对此9.38亩土地进行分割,本案所争议的土地包含在9.38亩土地之内。因此,此案争议属于家庭内部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基层组织或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义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显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