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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行审3号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42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6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66-5。法定代表人李钦火,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晓明,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干部。被执行人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东涧31号东水新村3#楼5层501、506、507室。企业注册号350100100095568,组织机构代码79838812-X。法定代表人田进先。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肖永德

审判员  江金水

审判员  罗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