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926号原告李涛,男,生于1979年3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张仲奇,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茹晓慧,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涛,男,生于1976年3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耿少军,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张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审判员 邸长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