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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926号

李涛与张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涛,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926号原告李涛,男,生于1979年3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张仲奇,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茹晓慧,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涛,男,生于1976年3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耿少军,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张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审判员  邸长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