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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财保18号

冯志平诉张小华、侯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志平,张小华,侯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财保18号

申请人:冯志平,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张小华,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侯桂华,女,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冯志平与被申请人张小华、侯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华、侯桂华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张乐所有的鲁NT1P**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和贾海滨所有的鲁NDW3**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华、侯桂华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张乐所有的鲁NT1P**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和贾海滨所有的鲁NDW3**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