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财保18号
申请人:冯志平,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张小华,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侯桂华,女,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冯志平与被申请人张小华、侯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华、侯桂华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张乐所有的鲁NT1P**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和贾海滨所有的鲁NDW3**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华、侯桂华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张乐所有的鲁NT1P**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和贾海滨所有的鲁NDW3**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