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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1742-1号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沙万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742-1号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沙万成,男,回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沙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被告沙万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沙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凤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