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980号之一

杨金龙与曲明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曲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980号之一

原告:杨金龙,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曲明星,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鲁1422民初9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曲明星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曲明星驾驶的辽C×××××/辽CH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孟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