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035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于万臻,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乃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