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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035号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035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于万臻,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乃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