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330号
原告:曹海军。
被告:姜吉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317号农机大楼一楼。代表人:辛莉萍,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军诉被告姜吉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吉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海军负担。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俞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