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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557号

李长安与华春香、王成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长安,华春香,王成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557号

原告:李长安,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春香,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王成权,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述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安诉被告华春香、王成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长安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