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557号
原告:李长安,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春香,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王成权,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述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安诉被告华春香、王成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长安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