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801号罪犯刘文友,男,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刘文友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