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812号
原告:刘某,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中国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言山村米筛垟,现住意大利共和国维杰瓦诺市马德哦堤甲够母街8号(VIAVIGEVANOMATTEOTTIGIACOMO8ITALIA),护照号码G19789652。
委托代理人:刘一侠,百丈漈风景名胜管理处退休职工。
被告:胡某,务工,中国籍,具体地址不详。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一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刘某诉称:1989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于1990年农历2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胡露;××××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胡咪咪,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0月,原告前往意大利务工。经原告申请,被告及子女于2005年11月22日前往意大利与原告团聚。2014年5月7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同年9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并继续分居生活至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89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于1990年农历2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胡露;××××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胡咪咪,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0月,原告前往意大利务工。经原告申请,被告及子女于2005年11月22日前往意大利与原告团聚。2014年5月7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9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护照、被告及儿子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4年5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已满一年,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正德
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
人民陪审员 蒋维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刘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