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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2执5号

南宁鑫赐鸿贸易有限公司、何立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宁鑫赐鸿贸易有限公司,何立茂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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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2执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鑫赐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宁村13组20号,组织机构代码:08363793-8。法定代表人唐其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立茂,男,1970年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何立茂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展开了调查,均未能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鑫赐鸿贸易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立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鑫赐鸿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9677元,待本院调查到或申请执行人南宁鑫赐鸿贸易有限公司找到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立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龙

审判员  梁 娟

审判员  胡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