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5民初2405号

石凯与昭那斯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石凯,昭那斯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2405号原告石凯,无固定职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艾国平,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扬,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昭那斯图,退休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凯与被告昭那斯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昭那斯图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理由是本院正在审理昭那斯图与马阿丽斯、石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该案已于2016年5月11日开庭,现尚未审结。经审查,本案必须以本院正在审理的另一案即昭那斯图与马阿丽斯、石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康文颖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云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