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2405号原告石凯,无固定职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艾国平,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扬,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昭那斯图,退休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凯与被告昭那斯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昭那斯图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理由是本院正在审理昭那斯图与马阿丽斯、石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该案已于2016年5月11日开庭,现尚未审结。经审查,本案必须以本院正在审理的另一案即昭那斯图与马阿丽斯、石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康文颖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云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