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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710号

刘彦哲与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秋霞,程社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曹秋霞,女。被执行人程社涛,男。刘彦哲与程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2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程社涛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另案已查封程社涛的房屋并冻结其工资账户,房屋正在处置中。待另案房屋处置后将参与该案分配。现因被执行人程社涛暂找不到,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1678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