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556号原告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宏波。被告路宝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路宝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海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