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魏煜被执行人张昕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昕名下的辽B583**本田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魏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景春 来源:
原告魏煜与被告张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魏煜被执行人张昕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昕名下的辽B583**本田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魏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景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