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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265号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连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连红,周建民,徐申堂,刘荣志,徐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梅,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连红,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周建民,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徐申堂,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刘荣志,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徐静,女,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静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申堂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尚堂支行账号存款24502元。冻结期限: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新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