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74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遥某”,女,1995年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号*单元附**号;因吸毒于2014年2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4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5月30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7月3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丽娜、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5日下午,经被告人陈某事先电话联系,田艳侠(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路农业银行旁将一包重0.782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金某,田艳侠被当场抓获。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1.2014年6月25日左右一天,被告��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琥珀假日酒店房间内,容留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6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文源社区153号201租房内,容留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2014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文源社区153号201租房内,容留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4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文源社区153号201租房内,容留黄某、闫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2月26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田艳侠的供述,证人闫某、黄某、徐某、金某的证言,通话记录,接受���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材料单,毒品上交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医疗证明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结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数罪,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容留他人吸毒罪系自首,对该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2天,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楼冰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乐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