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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特字第00013号

湛江与湛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湛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湛江,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2月18日,住重庆大渡口。申请人湛江要求宣告湛兵,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7月26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324号附1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湛兵,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7月26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324号附1号,于1982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多年。湛兵之父湛昆理(又名湛坤礼)于1996年6月28日逝世,其母亲黄家惠于1990年8月21日逝世。湛昆理与黄家惠共育有湛兵、湛江、湛军、湛将、湛杨五名子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湛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湛兵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湛兵已失踪三十余年,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其弟弟湛江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湛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斌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