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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1312号

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中奥五金磨具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中奥五金磨具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1312号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旭宾。

被告:东莞市长安中奥五金磨具店,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中奥五金磨具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