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195号原告杜玉青。被告康丛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青与被告康丛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青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玉青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玉青负担。
审判长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连辉 微信公众号“”
杜玉青与康丛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195号原告杜玉青。被告康丛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青与被告康丛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青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玉青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玉青负担。
审判长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