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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223号

徐作江与秦安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徐作江,秦安才,邳州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徐作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艳,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安才,个体户。第三人邳州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澎湖村大队部2楼。负责人房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平,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作江诉被告秦安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作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作江负担。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