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702号原告许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文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凯 微信公众号“”
许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702号原告许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文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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