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7号。法定代表人蔡鲁宏,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瑞彦,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瑞彦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向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