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634号

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赵瑞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赵瑞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7号。法定代表人蔡鲁宏,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瑞彦,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瑞彦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向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