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84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威远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威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阳农资有限公司、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银河线缆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华康、黄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08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