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214号
申请人:孟宪华,女,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黄智,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孟宪华与被申请人黄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
申请人孟宪华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宪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建文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产权证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