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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袁执字第50-2号

仰鹏、易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仰鹏,易会军,谭绍堂,曾寿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袁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仰鹏,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易会军,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谭绍堂,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曾寿萍,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仰鹏与被执行人易会军、谭绍堂、曾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097921元,尚有1097921元未执行到位。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3)袁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