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319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力。委托代理人张劲松,男,该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骆焕林,男,住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骆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