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24民初151号

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151号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委托代理人陈明,系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丽莉,系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刚,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739。本院受理的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慈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