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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303号

熊菊春与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熊菊春,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303号

原告:熊菊春,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代理人:张克昌,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组织机构代码:61841417-6。

委托代理人:唐忠华,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菊春诉被告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菊春以和被告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协商恢复劳动关系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菊春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菊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熊菊春负担。

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谢广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