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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85号

文登富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茂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登富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茂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富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文登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泉序,经理。被执行人安茂莲。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威经技区民初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