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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523-1号

周泽和、李跃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泽和,李跃保,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523-1号

申请执行人:周泽和,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李跃保,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李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周泽和申请执行李跃保、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115万元、诉讼费814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981元,合计1172128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15万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跃保及其配偶贾贤萍(身份证号码)、李俊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172128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15万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