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4民初799号原告邓林,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邹小兵,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旺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良塘新区(达星物流6栋东侧)。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邓林与被告江西旺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林诉称,被告从修水县公路局承包婺桃线公路建设工程。2015年1月,被告将婺桃线四都路基土石方拖运工作交由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用其自有赣G×××××后八轮工程车拖运土石方,拖运工作价款按每车运输距离计算;每拖一车,被告工地管理人谢光华向原告出具小票。2015年9月底,原告完成被告交予的拖运工作。2016年3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工地管理人谢光华及会计黄良明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542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作为结算凭证。后原告经催讨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4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起诉后,2016年4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会计黄良明核对油款后,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24920元,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920元。被告旺明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将婺桃线四都路基的土石方拖运工作交予原告,原告按被告要求用其自有赣G×××××后八轮工程车拖运土石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拖运报酬按距离计价,工程车用油由被告提供、费用由原告自理;每完成一车拖运工作,被告工作人员谢光华向原告出具小票一张。2015年9月底,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婺桃线四都路基土石方拖运工作。2016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谢光华及会计黄良明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作为结算凭据,结算凭据载明“四都工地后八轮运费(婺桃线)5张共59670元、减油款12530元、餐费款1720元、借支21000元(高峰付5000元)、余额25420元(核实后付款)”;结算凭据上有被告财务专用章,且被告工作人员谢光华在凭据上签名并注明“属实请核对后再付(油票对清楚)”,被告会计黄良明亦在凭据开票人上签名。2016年4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会计黄良明核对油款后,被告实余欠原告报酬为24920元;被告会计黄良明再次在2016年3月30日出具结算凭据上签名,并加注“油款已核实,实余额为24920元”。原告因催讨拖运土石方报酬未果,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结算凭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拖运土石方到指定地点,被告按拖运的距离支付原告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报酬。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实余欠原告报酬为24920元,在原告完成拖运土石方工作后,被告理应承担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拖运土石方报酬24920元。被告旺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旺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林支付拖运土石方报酬24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由被告江西旺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济瑛
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
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